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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一业主拒交3年物业费法院判其补交齐全

日期:2016-7-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因拖欠3年的小区物业费,江阴市民王某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7月24日,记者从江阴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终判决王某支付3年的物业服务费638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王某住在江阴某小区,家中面积为220平方米左右癫痫的护理措施。2012年12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长春癫痫医院,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事宜作了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王某每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2129元。但王某拖欠了2011年、2012年、2013年3年物业费共计6378元未付,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给付物业服务费638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对自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王某有3个理由:一是认为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二是他家中的生活垃圾均是由他家自行清理;三是小区门卫形同虚设,夜间没有值班人员,有外来闲杂人员随意出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江阴法院派人前往该小区进行调查,实地察看并拍摄了该小区的环境卫生及人员值班、巡视情况,发现小区环境总体良好有序,对王某的第三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该物业公司因未经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视为无效。但该物业公司确实自2010年12月起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在客观上也无法返还,故根据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某仍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作出前述判决。对此,承办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尽职尽责,加强以人为本、业主利益优先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充分有效、合理妥善的服务。同时亦提醒业主:因物业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单个业主,还涉及整个小区和全体业主,故业主若以物业公司某方面或某部分的服务内容不尽如人意为由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癫痫诊断依据,也不利于业主所期待的更好物业服务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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