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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案行政机关八成败诉主因是不走心

日期:2017-12-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通过对近年来所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各种原因类型进行汇总比较,发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主要存在八个方面的问题。”10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负责人介绍说。

  未予答复:

  已超过败诉案件数的半数

  属于败诉案件的主要类型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而构成违法。有些行政机关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知如何答复,或者当事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因处理不当而下落不明、无从答复,或者干脆视为是信访行为而不予理睬。

  在审理的101件案件中,此类案件有42件,占全部案件数的41.58%,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53.16%,已经超过了败诉案件数的半数,属于败诉案件的主要类型。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要申请人提出了信息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即使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等情形,都应该予以回应,也就是履行程序上的答复义务。所以行政机关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的推托或者不理睬、不回应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换言之,此类情形,无论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如何应对,一般都要承担因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的败诉后果。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魏某等六人诉被告某县级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在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共申请了九项信息),对其中的三项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予答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在麻某、代某二人诉某县级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两原告共申请了十一项信息,但政府对其中七项信息申请没有答复,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逾期答复:

  收到申请后第三十日答复

  超过法定十五日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后又逾期进行了答复而构成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该条对于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行政机关由于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未能及时将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导致答复时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导致违法。

  更有甚者,在将当事人申请书交给相关负责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之前,就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比如,原告李某诉某县级政府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某县级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第三十日作出了答复决定,超过了法定十五日答复期限,也未提供其报机构负责人同意而延长答复期限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其未在法定十五日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不予答复:

  以信息属于秘密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却不能说明理由

  还有一类是,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不予答复决定,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不予公开信息的答复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由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不能证明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而构成违法的情形。

  和逾期不予答复这种消极不作为不同,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明确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或《不予公开信息告知书》,或者作出含有告知申请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等内容的答复函,则属于积极不作为,也就是通过答复的形式明确拒绝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

  比如行政机关以所申请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为由而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但行政机关却不能举证说明所申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具体理由而导致败诉。

  形式不对:

  要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县政府只提供了一份复印件

  行政机关败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信息,但因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而构成违法的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羊癫疯症状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ldqu南昌治疗癫痫的专科医院o;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此类一般也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不符合申请人要求,比如答非所问,即行为人申请了信息A而行政机关答复了信息B。

  二是指答复形式不合法或者文本格式不规范,比如有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申请选择用电话答复、以复印件答复或答复函不加盖公章或者加盖部门内部印章代替公癫痫遗传吗章等情形。

  在代某诉某县级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代某要求公开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某县级政府向代某提供了一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复印件,代某认为该复印件没有某县政府落款及公章,不符合形式要求。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县级政府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形式,无法判断信息的合法来源和真实性,构成违法。

  第三种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推诿性答复的情形,表现为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虽作出了答复,但并未对所申请的信息内容进行直接回复,而只是告知申请人前往其他部门申请查阅。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自己不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应该在对申请人的答复中予以明示,有条件的还需向当事人指明具体的答复义务主体及联系方式,而行政机关只是告知当事人前往其他部门,有推托责任嫌疑。

  内容错误:

  要求公开“请示及确认意见”信息

  政府却公开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内容错误主要指行政机关作出了答复行为但是答复内容出现错误。比如,有的行政机关未区分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而予以公开,有的行政机关未区分所申请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予以公开,有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错误的信息内容,有的行政机关告知了申请人错误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等。

  例如,李某某诉某县级政府信息公开案。李某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请示及确认意见”政府信息,该县级政府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李某某公开了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显然和该方案的请示及确认意见不同,因此,法院认定该县级政府未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公开的行为违法。

  没有告知:

  仅说明非本机关公开的范围

  但没有说明理由,存在不当

  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而导致败诉的一个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比如,吕某诉某县级人民政府一案。原告吕某提起《关于要求转让综合楼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某县级人民政府对原告吕某作出《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在庭审中,被告明确,其告知书表述的上述内容是指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告知书中,仅说明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未说明理由,存在不当。

  重视不够:

  对公开政府信息要求不理睬

  担心暴露错误而有抵触情绪

  从近年来所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来看,案件所涉领域、所涉部门较为集中,所涉信息很大一部分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于这些信息行政机关本应主动履行公开义务,但有些行政机关却在经当事人申请后仍不公开,直到申请人诉诸法院后才不得不选择公开。

  这反映出在有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身上存在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有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识较弱,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银川癫痫病医院排名权没有直接影响,公民申请属于给行政机关“找麻烦、添堵”而不予理睬。

  有些则认为信息公开会暴露行政行为中存在的瑕疵甚至错误,害怕公众监督、司法审查对己不利,因此对信息公开有抵触情绪,以不公开为原则,能不公开的尽量不公开。

  也有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工作“任性”,自认为只要告知申请人所需信息就算履行了义务,而忽略了信息告知的程序、形式及途径,对当事人申请的内容选择性答复而不告知和说明理由。

  缺乏机制:

  多数部门未确立信息公开流程

  部门之间协作协调机制不完善

  目前仍有多数政府机关特别是基层政府及部门尚未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统一受理、审核、答复部门,亦未确立专门人员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代之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来临时确定责任科室,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乏专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经办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不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信息公开实践环境。

  还有,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机制不完善,特别是随着政务信息化水平逐渐提高,需要政府信息的保存部门、答复部门、技术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及时、高效、准确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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