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7-1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深圳公布第三批“食品安全黑名单” 13名责任人获刑
昨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食安局向社会公布我市第三批“食品安全黑名单”(2014年第一批)。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范楚浩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深圳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第三批)
( 苏海强)昨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食安局向社会公布我市第三批“食品安全黑名单”(2014年第一批)。发现,进入第三批“黑名单”的13名负责人或经营者全部被判刑。
5家商事主体进入食品黑名单
昨天公布的“食品安全黑名单”显示,5家商事主体、13名负责人或经营者列入深圳市第三批“食品安全黑名单”。他们分别是: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二路与白石路交汇处御景东方花园裙楼123L3-05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陈德;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社区东业苑一楼某出租屋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饮用水的王志林和黄云;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兴达路8号一楼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啤酒的冯小二、高有健、杨毕伍、岳月哏过4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平东路175号深圳市龙岗区楚浩记牛肉店老板范楚浩;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牛始埔扣车场旁,在生产、销售的牛杂、肺片等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过氧化氢的薛崇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水产市场波记商行负责人郑波;深圳市罗湖区罗芳水产市场顺兴祥商行负责人林锦培;深圳市罗湖区罗芳海鲜市场团记水产批发行负责人郑少团;深圳市罗湖区罗芳海鲜市场森洋商行负责人张丽琼等。
此次暴光的第三批 “食品安全黑名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全部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行动犯法被判刑的情形。此次“黑名单”共有9条违法信息,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饮用水、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啤酒、销售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硼砂的河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过氧化氢及销售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孔雀石绿的鱼类等几种违法行为。具体信息可通过“食安深圳”微博、微信或登录(http://)查询。
经营“硼砂河粉”获刑6个月
2013年3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拜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范楚浩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楚浩记牛肉店的非即食河粉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结果认定,抽检的样品硼砂不符合相干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癫痫病遗传吗。2013年4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投递当事人。
范楚浩经营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二十条的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13年5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该案移交至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理。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范楚浩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6约社区牛始埔扣车场旁设立的一家食品加工作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薛崇兰在生产、销售的卤水肉类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动。2013年8月7日,薛崇兰在东莞市凤岗镇被抓获归案。龙岗法院作出判决,薛崇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罗芳水产市场4店主进“班房”
通过前期对水产品市场调查摸底和专项执法抽检所掌握的情况,2013年9月25日,市食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展开了针对水产品的“雷霆5号”专项行动,联合出动近百名执法人员对罗湖区罗芳水产批发市场的4家水产品(黄骨鱼等)抽检不合格门店进行查处,现场再次对其经营的草鱼、桂花鱼、黄骨鱼等进行了执法抽检,11个批次的鱼类水产品样品中仍有6个批次检测出食品动物禁用的孔雀石绿太原哪里有治癫痫病的医院。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罗芳水产市场深圳市罗湖区水产波记商行负责人郑波治疗癫痫病专科医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罗芳水产市场深圳市罗湖区顺兴祥商行负责人林锦培,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罗芳水产市场深圳市罗湖区团记水产批发行负责人郑少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罗芳水产市场深圳市罗湖区森洋商行负责人张丽琼,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相干 链接
食品安全黑名单
2013年9月1日起,深圳正式实行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信誉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员5年内不得进入食品行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的,在撤消许可的同时,其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013年9月1日、2013年12月18日,我局已分别向社会公布了我市第一、第二批“食品安全黑名单”。